五项重要说明
- 我们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商标局备案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
- 我们不保证,也不能保证您的商标一定获准注册。是否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而非由我们决定。
- 我们提供的报价为全包费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官费、我们的专业服务费、文件翻译与准备,以及全流程跟踪。我们不会将官费另列一项向您收费。
- 申请一经提交,申请提交阶段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无论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何种决定。
- 对于我们明知或应知属于恶意的申请,我们不会提交;我们可以拒绝违反中国法律的委托。
1. 简介与接受条款
本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由您(以下简称“您”或“客户”)与中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Zhongdu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Co., Ltd.,以下简称“我们”)订立,适用于:
- 您访问及使用网站portal.mycntm.com(以下简称“本网站”);以及
- 您向我们订购的商标检索、申请、申请办理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访问本网站、提交咨询或下单,即表示您确认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如不接受,请勿使用本网站或委托我们办理业务。
您下单时,本条款与订单确认及我们出具的书面报价共同构成双方完整协议。如有冲突,在冲突范围内,以书面报价或订单确认为准。
2. 定义
- “申请”指我们代表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商标申请。
-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CNIPA”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其商标局。
- “费用”指我们就某项服务向您提供的单一全包报价。除非我们另有书面说明,该费用包括官费、我们的专业服务费、文件翻译与准备,以及申请全流程跟踪。我们不将费用在这些项目之间拆分,也不分别开票。
- “官费”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其不时公布的标准收取的法定费用。官费已包含在费用中,我们从所收费用中代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不将其作为独立项目另行向您收费。
- “商标”指您委托我们检索或申请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
- “委托书”指商标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业务所需的书面授权文件。
3. 关于我们
- 英文法定名称
- Zhongdu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Co., Ltd.
- 中文法定名称
- 中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0MA3NNUEF2D
- 注册地址
- 中国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华儒小镇1号楼206室
- 机构资质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公司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核准。
- 联系方式
- Hello@MyCNTM.com
我们仅以商标代理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并非律师事务所,本网站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某事项需要诉讼、出庭代理或正式法律意见,我们会告知您,并可按您的意愿与具备资格的中国律师合作。
4. 服务范围
4.1 包含的服务
除非书面报价另有约定,就您选择的类别及项目数量,商标注册服务包括:
- 申请前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评估商标可注册性;
- 提供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表述建议;
- 准备并翻译申请文件;
- 代您支付官费;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提交申请;以及
- 跟踪申请直至注册的全流程,包括转交官方往来文件。
4.2 不包含的服务
以下事项不包含在上述服务中,如有需要将另行报价:
- 驳回复审、异议、异议答辩、无效宣告、不使用撤销、其他撤销及争议程序;
- 续展、转让/移转、许可备案、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及其他注册后事项;
- 有关机关要求的文件公证、认证、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 对需要超出常规说明范围的实质性法律论证的官方审查意见作出答复;
- 维权、海关备案、行政投诉及法院诉讼。
5. 不保证注册成功
重要提示:商标能否在中国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及任何第三方异议程序后独立决定。任何代理机构、律师或顾问均不能保证结果。暗示保证注册的表述会产生误导,我们不作此类承诺。
我们仅保证以合理的谨慎和专业技能,按照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标准提供服务。我们不保证:
- 任何申请一定被受理、公告或注册;
- 任何申请在特定时间内获准注册;
- 任何检索结果完整无误;或
- 任何注册权利不受异议、无效宣告或撤销影响。
申请失败的常见原因包括:与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缺乏显著性、商标具有描述性、通用性或功能性、与驰名商标冲突、恶意申请及第三方异议。我们会提示所发现的风险,但最终决定权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6. 商标检索与“盲期”
可注册性检索以检索当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为依据,是风险评估工具,不是无冲突证明。
- 盲期:新提交的申请通常有数个月无法在公开数据库中查询。在此期间提交的商标无法通过检索发现。
- 其他未注册权利:在先未注册商标、商号、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及域名不在商标数据库中,我们无法通过该数据库检索这些权利。
- 近似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及异议人对近似性的判断可能与我们不同。
因此,“未发现冲突”或“低风险”的检索结果只能降低冲突或驳回风险,不能消除风险。
7. 您的义务与保证
您向我们保证:
- 您已年满18周岁,并具备订立本条款的法律行为能力;
- 您提供的信息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
- 您是有权申请该商标的个人或实体,或者已获得代表该个人或实体行事的正式授权;
- 商标不侵犯第三方在先商标权、著作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或其他权利;
- 申请并非出于恶意,尤其不是为了抢注、转售或阻碍他人商标;
- 商标不属于或包含中国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包括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官方标志,以及损害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
您应及时回复我们对信息及文件的要求。迟延提供委托书、身份证明或翻译指示,可能导致申请延迟,并可能影响您的优先权日期。
8. 委托书与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业务前取得有效委托书。您同意按我们提供的格式签署委托书,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个人或实体证明文件。
通常,加盖我们公司公章并签名的标准译文即可被接受,无需公证。但我们无法保证有关机关不会在个别案件中要求公证、认证或领事认证文件。发生此类要求时,相关额外费用不包含在报价中,将另行报价。
9. 费用、币种与付款
除非另有说明,本网站价格均以美元(USD)列示,付款亦应使用美元。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商品及服务税、银行费用及货币兑换费用,这些费用由您承担。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您须在我们提交申请前付清全部费用。
9.1 付款方式
我们支持 Wise 和银行转账(T/T/电汇)。请使用客户门户中提供的付款链接、二维码或银行信息,付款前核对发票金额、币种及付款备注。款项核验到账后,才确认付款成功。
- 银行转账(T/T):订单创建后,您可通过我们邮件中的登录链接进入订单页面,查看银行信息。转账时必须备注订单编号,并承担全部银行费用,包括中间行或代理行费用,以确保我们足额收到发票金额。
资金结算到账后,才视为收到付款。我们会就每笔到账款项出具收款凭证,第11条规定的应退款项通常按原付款方式退回,即通过银行转账退回。
9.2 币种
费用以美元报价并支付,您支付的金额以该美元报价为准。其中的官费以人民币计价,汇率变动影响的是我们的申请成本,而非您支付的费用,该差额由我们承担。如您使用美元以外的币种付款,银行按其自身汇率兑换,相关费用由您承担;我们以实际结算到账的美元金额入账。
10. 官费与第三方费用
官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无论申请最终是否成功均须支付。官费已包含在您向我们支付的费用中。我们从该费用中代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官费,不将其留作收入,也不作为独立项目另行收费。
报价涵盖订单所列的类别数量及商品或服务项目数量。如您之后要求增加类别或项目,我们会在提交申请前书面告知额外费用,由您确认或撤回增加要求。
官费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可能不经通知调整。由于官费已包含在费用中,官费变化不会改变您应付的金额,差额由我们承担。如调整幅度大到使订单无法经济履行,我们会在提交前告知您,您可按第11.1条取消订单。
不属于申请提交本身的第三方费用,例如公证、认证、领事认证、快递费用或境外律师费用,不包含在费用中。我们会另行报价,并仅在您同意后发生这些费用。
11. 取消与退款
11.1 提交申请前
在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前,您可随时取消订单。我们将退还已付款项,但扣除:
- 已经代您发生且无法收回的第三方费用,例如快递、公证或认证费用;以及
- 如已开展翻译或文件准备工作,每套标准文件收取30美元的翻译及文件准备费用。如文件特别长或技术上特别复杂,我们会事先告知实际费用,并以该费用为准。
申请提交前无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官费,因此提交前取消时,不存在已支付的官费,也不会扣除官费。
11.2 提交申请后
申请一经提交,申请提交阶段已支付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均不予退还。此时相关工作已完成,官费也已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退还官费。
由于费用是单一全包价格,我们不在官费与自身服务费之间拆分,也不会将其中任何部分单独退还。
11.3 驳回或异议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或第三方提出异议,申请提交阶段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因为费用针对准备和提交申请的工作,而非申请结果。后续工作,例如驳回复审或异议答辩,属于另行报价的独立服务。
11.4 我们的错误
如申请因经证实属于我们的错误而失败,例如提交了错误商标、错误类别,或错过我们已书面明确承担的期限,我们可选择自费重新申请或全额退款。如您更希望退款而不是重新申请,请告知我们,我们将全额退款。
本款退款是退还您支付的全部费用,因此也包括我们已经代您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费。如错误在我们,该成本由我们自行承担,不作扣除。
如需取消或退款,请发送邮件至Hello@MyCNTM.com,并提供订单编号。
12. 时间与延误
我们提供的时间,包括审查周期、公告期及注册预计时间,均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实践作出的估算。实际办理时间不受我们控制,可能明显更长。
对于因国家知识产权局、您本人、邮政或快递机构、付款或银行中介机构,或第19条所述事件造成的延误,我们不承担责任。
13. 保密
我们将对您为服务提供的信息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 为履行服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主管机关披露;
- 按必要知悉原则向我们的员工、翻译人员及专业顾问披露;
- 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或
- 取得您的事先书面同意。
请注意,商标申请提交后即成为公开记录,商标、申请人名称、类别及商品或服务项目会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记录。请勿在申请材料中包含您不希望公开的信息。
14. 个人信息
我们收集和处理您的姓名、邮箱、电话号码、实体资料、个人或企业证明文件及付款编号等个人信息,用于提供服务、履行备案代理机构的记录保存义务,并遵守中国法律。处理方式见构成本条款组成部分的隐私政策。
由于我们向中国境外客户提供服务,您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传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境内处理。委托我们即表示您同意为上述目的进行传输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适用时的GDPR或其他当地法律,您可要求访问、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但须受我们法定保存义务的限制。相关请求请发送至Hello@MyCNTM.com。
我们不出售个人信息,并按照中国法律及专业规则要求的期限保存申请记录。
15. 网站知识产权
本网站及其内容,包括文字、布局、图形、标志、尼斯分类数据及其翻译,以及底层软件,归我们所有或经许可使用,受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您可为内部业务用途查看、下载及打印本网站页面。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重新发布、抓取、反向工程或商业利用本网站任何部分。
16. 合法使用与反洗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我们不得接受明知或应知属于恶意商标注册的委托。因此,我们可以拒绝或退出下列委托:
- 我们认为属于恶意申请或抢注;
-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违反中国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
- 我们无法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或授权。
如您付款后我们按本条拒绝或退出委托,我们将全额退款,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已发生的翻译、文件准备或第三方费用。拒绝委托是我们的决定,相关成本由我们承担。
您还同意,不将本网站用于非法目的,不传播恶意软件、不尝试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也不干扰网站运行。
17. 责任限制
本条款不限制因过失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的责任,以及任何依法不得限制的责任。
在此前提下,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 因订单或本条款产生或与之相关的累计责任总额,以您就引起索赔的服务实际支付给我们的费用总额为限;
- 我们不对任何原因造成的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或预期节省损失负责;
- 我们不对商标遭驳回、异议、无效宣告或撤销,或检索当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未显示的在先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 我们不对您提供的信息或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迟延造成的损失负责。
本网站按“现状”及“可用状态”提供。我们不保证网站不中断、无错误或不含有害成分。
18. 赔偿
您同意就下列事项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成本或支出,包括合理律师费用,向我们作出赔偿:
- 您违反第7条的保证;
- 商标侵犯第三方权利的索赔;
- 您违反本条款使用本网站;或
- 您提供的文件或信息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
19. 不可抗力
如因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此类原因包括天灾、自然灾害、流行病或大流行、战争、社会动荡、政府或监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公共系统故障、银行或付款网络故障,以及互联网或公共设施的普遍故障。
20. 暂停与终止
如您违反本条款、我们合理怀疑存在欺诈或恶意,或继续服务会违反法律或专业义务,我们可暂停或终止您访问本网站,或拒绝继续代理。在可行情况下,我们会告知原因。
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或责任,第13、14、17及18条在终止后继续有效。
21.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条款以及因本条款或服务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考虑其法律冲突规则。
双方应先通过诚信协商友好解决争议。如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无法解决,应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
- 仲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
- 语言:中文,除非双方书面同意以英文进行仲裁。
-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但仲裁委员会规则根据争议金额或案件复杂程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适用国际公约执行。
本条不妨碍任何一方在仲裁前或仲裁期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或保全措施。
本条款以英文拟定。如有其他语言译本,与中国大陆以外客户往来时,以英文版本为准。
22. 条款变更
我们可能不时更新条款,以反映法律、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践、服务或网站的变化。修订版本公布后生效,上方“更新日期”也会相应变更。
如某项变更对您已经下单并付款的订单有重大影响,该订单仍适用下单时有效的条款版本。
23. 联系我们
如对本条款或订单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 邮箱
- Hello@MyCNTM.com
- 电话
- +86 537 7298817
- +86 176 8885 1777
- 邮寄地址
- 中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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